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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漏貼印花經舉發後貼於非納稅憑證仍屬漏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5台財稅發第41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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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縣○○鄉民○○所書立銀錢收據4件漏貼印花,經密告人ÍÍ附同原據舉發,是該項漏稅憑證,業經檢獲,其事後雖將應貼印花稅票粘貼於存根聯上,然既不能證明係於舉發之前所購貼,亦未於事先申報主管稅捐機關有案,其將印花稅票粘貼於非納稅憑證上,自屬無效;該項收據,仍應認為漏稅移送法院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