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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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本法第12條規定之貼花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3台財稅發第34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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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印花稅法第
23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12
條)前段:「同一憑證須備具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關於每份貼用印花稅票之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
1
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
1
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
1
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