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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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攤期繳款證有收款人認章無另立收據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3台財稅發第28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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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用「貸建國民住宅攤期繳款證」於申請人付款時經該公司收款後,在該證「收款人認章」欄簽章,倘不另立收據,自屬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逐筆貼用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