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公司在各地設立連絡處或通訊處,如有辦理招保、調查、收費等業務,是否即為對外營業一節,茲分別規定如後:(1)按招保一詞,意義含混,如係指洽勸投保,在未簽發保單以前,不能認係營業行為。如係指簽發保單,則應視簽發處所及簽發人而定,如用通訊處連絡處名義,而由通訊處連絡處內工作人員簽發,自屬構成該通訊處連絡處之營業行為,如由通訊處連絡處工作人員持總公司簽發之保單轉發保戶,仍屬總公司之營業行為。(2)通訊處連絡處所辦之調查工作,並非營業行為。(3)通訊處連絡處自行出據收取保費,並備帳簿登記,則屬該處之營業行為,如將總公司保費收據轉發仍屬總公司之營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