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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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當業轉讓未到期質押放款物予新商號無需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3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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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1)
當舖原負責人對於轉讓時之質押放款未到期之應收未收利息,既據稱一併轉讓給新商號負責人,自應由新組織於實際收息之月分報繳營業稅。
(2)
查典當業舊組織於轉讓時,應就帳面所列『未到期質押放款』連同其他資產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新組織作為記帳憑證,至『未到期質押放款物件』係屬質押物品,非其本身財產,自無需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