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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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轉銷為呆帳之未實現利息收入,得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0254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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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銀行業營業人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本令發布日以後轉銷為呆帳之未實現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轉銷之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轉銷之前開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經受償歸屬利息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二、銀行業營業人應將前開未實現利息收入及轉銷為呆帳之債務人名冊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其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