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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匯銀行開發有限期信用狀所收利息按業務方式認定徵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8台財稅發第125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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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經查指定外匯銀行辦理有限期信用狀(Usance L/C)業務,有下列3種不同方式:甲、開發信用狀銀行與貼現匯票提供外幣資金銀行為同一銀行,信用狀手續費與貼現利息,均為採用此種方式銀行之收入。乙、開發信用狀銀行為國內銀行,貼現匯票提供外幣資金銀行為國外銀行,國內銀行向客戶合併收取信用狀手續費與貼現利息(其利率略高於核定匯出利率),然後再依核定利率計算貼現利息連同本金匯票面額依規定匯往國外銀行清償債務,國內銀行保留差額收入。丙、開發信用狀銀行為國內銀行,貼現匯票提供外幣資金銀行為國外銀行,國內銀行僅向客戶收取信用狀手續費,其貼現利息部分由客戶備妥按公定利率計算同本金匯票面額折算之新台幣,交由國內銀行以原額按規定匯往國外銀行,國內銀行並無貼現利息收入。四、上項3種不同方式,其收入不同,營業稅應分別按下列方式課徵:甲、第1種方式,其手續費與貼現利息,既均為同一國內銀行之收入,自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乙、第2種方式,國內銀行支付國外銀行之貼現利息,係屬其業務支出,仍應照本部56台財稅發第7896號令釋辦理。丙、第3種方式,既由客戶將貼現利息以匯票交由國內銀行以原額按規定匯往國外銀行,清償債務,國內銀行並無貼現利息收入,自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