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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所繳契稅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52台財稅發第8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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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標買○○○林地報繳契稅後,復經法院判決確定認為拍賣程序無效,即屬此項買賣自始無效,該○○○所繳契稅,應予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