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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7 0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58台財稅發第02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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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房及其附屬建築之用地」及「生產原料倉庫及露天堆置原料用地」,均視為直接供工廠用地,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編者註:現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條文規定,按申報地價數額徵收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為千分之十)地價稅。二、應保留之空地及工廠基地以及廠內之人行道及運輸道路,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有關,准按申報地價數額課徵千分之十五之地價稅。三、辦公廳及單身宿舍用地在工廠之內者,依照千分之十五稅率課徵地價稅;至眷屬宿舍用地,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無關,仍應按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率課徵。(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