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2台財稅發第022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水泥之課徵範圍,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為「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本案「飛灰」之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能,均與水泥不同,在單獨使用時,不具水泥之性能,自不能認為即係代用水泥,故此項「飛灰」,如不摻合水泥打包出廠,應不在課徵貨物稅之列;若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應稱「飛灰水泥」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