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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0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合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逾期發行記名股票仍可抵減綜合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75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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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取得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逾期發行之記名股票,如於79年12月31日前繳納股款之原始認股或應募者,仍可適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有關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