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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6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起人以財產出資仍得享受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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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行政院規定工礦業或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於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財產出資,因而取得之記名股票,應有獎勵投資條例第20條關於投資扣抵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