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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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土地投資分5年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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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一)所稱投資人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自該項土地投資之年分起,分5年平均繳納乙節,其5年時間之算法應以『年』為準,即投資土地申報現值之當年不分時日均算為第1年,至次年同時日為第2年,餘類推至第5年,其繳納期限及逾期繳納之處理亦應與一般土地增值稅同。(三)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取得生產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者,投資人應就其向該生產事業取得與投資土地作價等額之全部記名股票申請稅捐機關設定質權乙節,若投資土地作價低於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者,其差額自應由投資人提供等額之股票設定質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