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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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緩課股票於轉讓時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710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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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取得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應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說明:前述緩課股票應於轉讓時,以全部轉讓價格分別計算股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徵免所得稅,為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所明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尚不發生應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之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