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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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典價投資於生產事業所分配之股利如屬緩課之記名股票無須另按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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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3
款規定,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種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
1
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本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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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以財產出典取得之典價,投資於生產事業,該項投資所獲分配之股利實即租賃所得之代替如為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
12
條規定之增資股票,依法應於以後年度轉讓時合併申報課稅,無須另按前引法條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