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核轉「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獎勵。嗣因擴充之生產設備未達增資金額,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計畫,按擴充事實予以部份核准者」該事業應如何就該項增資已發行股票收回加註比率如說明。說明:主旨所稱:該項增資已發行記名股票,應如何收回加註比率,可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股東於取得前項股票股利後,嗣因該生產事業擴充之生產設備未達增資金額,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計畫,按擴充事實予以部份核准者,應由稽徵機關通知發行公司限期將上項股票收回,就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加註比率,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二)為簡化處理手續,原取得是項股票股東,如願放棄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發行公司可將收回之上項股票中,原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予以塗銷,並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依照本項灱牞方式處理時,發行公司應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