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事業之股東取得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如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可予照准。該生產事業應於配發股票時依法扣繳稅款,並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二)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股東於取得前項股票股利後,始決定不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應將上項股票中原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由發行公司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犴又上述股東不欲享受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其應依法扣繳之所得額或應申報稽徵機關之所得額,係以該項股票之面額為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