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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享受免計入所得獎勵者股票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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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事業之股東取得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如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可予照准。該生產事業應於配發股票時依法扣繳稅款,並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二)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股東於取得前項股票股利後,始決定不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應將上項股票中原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由發行公司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犴又上述股東不欲享受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其應依法扣繳之所得額或應申報稽徵機關之所得額,係以該項股票之面額為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