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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6: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同日期發行之畸零股票合併換發之處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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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規定發行受理股東申請以不同日期發行之畸零股票合併換發一成交單位(整股)股票之處理辦法。說明:二、茲分別規定如后:() ÍÍ金額係於ÍÍÍ日發行;ÍÍÍ金額係於ÍÍÍ日發行。」()不同日期發行之畸零股票,如均屬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者,於合併換發時,除應於換發之新股票加註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文字外,一並應加註「ÍÍÍ金額係於ÍÍÍ日配發;ÍÍÍ金額係於ÍÍÍ日配發」。()不同日期發行之畸零股,其中如有部份股票屬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應在換發之新股票上加註:「ÍÍÍ金額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於ÍÍÍ日配發;ÍÍÍ金額於ÍÍ日發行。」()但為簡化上項處理手續,股東亦得申請於換發新股票時,以該項換發新股票之日期為取得日期,將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部份金額,由發行公司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所得稅法第89條末項規定申報稽徵機關,由該股東計入換發年度之所得額申報納稅,該項換發之新股票,即可免加註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之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