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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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畸零增發新股部分得視為分配現金應扣繳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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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及以現金增資發行記名股票,其中如有以未分配盈餘與股東補繳之現金合併為一股之股票時,應在該項股票上加註:「有若干金額係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有若干金額係現金增資」,並應於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後,將上開事實連同其他有關發行記名股票之資料,送請稽徵機關備查。惟為簡化處理手續,生產事業亦得發給上項增資股票時,將利用未分配盈餘部份,視為現金分配扣繳所得稅,並由受配股東就該項盈餘分配計入分配年度之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上項兩種辦法,由生產事業擇一採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