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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事業發放之股利如何辦理結算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8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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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事業發放之股票股利,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及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者外,仍應列入所得額,依法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公開發行之公司,因持有有價證券或長期投資而取得之股票股利,本部證管會雖於73/12/15以(73)台財證(一)第3595號函規定,其財務會計處理,自74年1月1日起,依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不作為收益處理。惟於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及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有關減免或緩課之規定者外,仍應列入所得額,依法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