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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妻名義登記緩課股票如為聯合財產夫死時緩課原因消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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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以妻名義登記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記名股票,如非妻之特有或原有財產,應屬夫所有,夫死亡時,緩課原因消滅,應作為夫死亡年度之收益由妻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前經本部怮台財稅第55809號函釋在案。其有短漏報情事者,除核定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至應繳未繳之稅款及罰鍰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編者註:民法關於「聯合財產制」規定業於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