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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已將緩課股票股利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後不得申請變更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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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修正前第12條)規定得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如其已自行選擇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者,事後如申請改按緩課規定,重行計算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求退還原申報繳納之稅款時,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