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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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發行之增資股票轉讓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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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因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發行之增資股票,於取得轉讓時,其轉讓價格如低於股票面值,依同條但書規定,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之收益(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如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其超過股票面值部分,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自可免徵所得稅,但面值部分,仍應以股利所得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