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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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股票有關加註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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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於新股票未印發前,先發行新股權利證書者,應於該項證書上註明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之有關文字;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該項權利證書,移轉過戶手續時,應視同增資股票之移轉,將有關資料申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歸戶課稅;該項權利證書之受讓人,嗣後向發行公司換發股票時,股票上應可免再加註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之文字,但如該項權利證書並未移轉,而逕行換發新股票,則仍應於新股票上,加註上述之有關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