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09: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享受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在3年內售與租賃公司再租回者應補繳已抵減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75233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適用「民營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享受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如在3年內將該機器售與租賃公司再以出售買回方式租賃該機器設備,核與上揭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牴觸,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