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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折舊得個別選定資產項目不必以其全部按同一比例提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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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釋復貴公司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如何調整折舊疑義。說明:二、貴公司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於未獲本部核准前每年不論盈虧均須按所得稅法規定提列折舊,而於核准採用加速折舊後,得於產品開始銷售或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日起,依照本部(64)台財稅第30390號函釋有關提列加速折舊之規定調整已提列之折舊額。三、上述本部怊台財稅第30390號函已規定,生產事業於產品開始銷售或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日起至規定可採用加速折舊年度止之各年度內,其當年度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如低於應提折舊金額時,當年度得僅就其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提列折舊;如該項純益額為零或虧損時,則可不提,其應提未提部分得於次1年度補提。如次1年度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低於當年度應提折舊金額及上年度應提未提之折舊金額合計者,得僅就其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提列折舊,如該項純益額為零或虧損時,則可不提;該年度應提折舊金額及其上年度應提未提折舊金額,得於再次1年度補提,餘類推。貴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於有盈餘之年度提列當年度或補提列上年度應提未提之折舊金額,得個別選定資產項目提列,不必以全部固定資產按同一比例提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