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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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之計算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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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闡釋生產事業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選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之計算方法。說明:二、依照同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闡釋如左:(甲)生產事業當年度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如低於應提折舊金額時,當年度得僅就其減除折舊前之純益額提列折舊;如該項純益額為零或虧損時,則可不提。其應提未提部分得於以後年度補提。(乙)生產事業於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於未提足應提之折舊時,此項未提足之折舊額餘,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1年或分年繼續提列折舊,至提足為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