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核釋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中增資擴展4年免稅適用疑義如說明。說明:依據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規定,增資擴展計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於82年12月31日前其免稅產品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者,仍得適用4年免稅,是以生產事業之增資擴展計畫,如其生產之免稅產品係屬新產品,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如仍生產原產品者,其因產品銷售日期難以認定,得以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視為產品開始銷售日期。惟上述二者免稅期間之起算基準,仍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