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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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期間自所有產品最先開始銷售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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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核釋有關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說明:二、查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新投資創立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年,應於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1年內檢齊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上項所稱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起1年內申請乙節,係指所產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最先開始銷售之日起1年內申請而言;惟其免稅期間,則自所有產品(不論是否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最先開始銷售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