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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償還未付款准予適用緩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17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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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以信用交單(記帳)方式向國外購置機器設備之未付款,如經查明確有償還事實,准予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緩課股東所得稅。說明:二、主旨所述適用對象應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其未付款以在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同意後清償者為限;且於償還時,其所清償機器設備之已使用年數,需不超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