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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本條例遷廠於工業區出售原廠地增值稅疑義之釋示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071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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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規定遷廠於工業區,於出售原廠地時,因未及檢附經濟部核准文件,經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得於取得前項核准文件後,再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0/09/30經(80)工051104號函略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僅規定公司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依獎投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內,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准以最低級距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對重購遷廠用地應於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之先或之後為之,並未予明定。復參照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此兩種方式均應包含在內。公司若因急於遷廠或出售廠地,未及時報經本部核定,即以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經本部核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可同意申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