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但建照經撤銷之土地因公司合併移轉仍可適用記存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0206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Í
Í
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公司合併經營,既經查明其在原所有之土地上取得工廠設立許可及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雖嗣後建造執照經註銷,該土地併同移轉與存續公司時,仍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