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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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科技或投資事業之產品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日期證明之核發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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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要科技事業或重要投資事業之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自本函發布日起,由管轄國稅稽徵機關受理核發。說明:二、為期管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前揭證明文件之一致性,前揭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要科技事業或重要投資事業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完成後,就免稅產品開立第一張統一發票之日期;其屬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為開立第一張銷貨憑證之日期。(二)前開統一發票或銷貨憑證所載免稅產品名稱(其以英文或產品代號填載者,應註記中文產品名稱)及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