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經濟部工業局函覆ÍÍ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被分割公司可依惟尚未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之租稅優惠,可否由分割後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租稅優惠之適用案函副本及其相關附件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第字第09200112870號函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被分割公司可依惟尚未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之租稅優惠,可否由分割後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租稅優惠之適用一案。說明:二、惟尚未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請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861904830號函核釋審酌適用。三、本案有關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部分,受讓公司於至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請檢附分割計畫書、分割計畫中所承受之機器設備為全新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