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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分割公司可適用之租稅優惠得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檢附証件繼受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204046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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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經濟部工業局函覆ÍÍ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被分割公司可依惟尚未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之租稅優惠,可否由分割後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租稅優惠之適用案函副本及其相關附件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第字第09200112870號函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被分割公司可依惟尚未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之租稅優惠,可否由分割後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租稅優惠之適用一案。說明:二、惟尚未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請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861904830號函核釋審酌適用。三、本案有關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部分,受讓公司於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請檢附分割計畫書、分割計畫中所承受之機器設備為全新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