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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公司成立後變更為公司名義不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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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無償將房屋轉讓予公司,經該公司允受,或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將房屋讓與該公司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及契稅。但如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以公司籌備處資金所興建之房屋,因公司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而以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於申請時並表明係代該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俟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名義為該公司所有者則僅屬名義之變更,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依法自不課徵贈與稅或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