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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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移轉土地予繼承人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4906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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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前承購未規定地價之土地,因未申報契稅及辦理移轉登記,嗣經其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將土地移轉登記與繼承人,似此情形,應依契稅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