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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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辦登記擅營電玩遊樂場且未代徵報繳娛樂稅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38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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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既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5條及娛樂稅法第12條之規定,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