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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8: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租屋供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向所有人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2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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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自9211日成立後,租用房地供郵局使用、為業務需要取得不動產,及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否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及免貼用印花稅票疑義案。說明:二、按「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納一切稅捐。」分別為郵政法第9條第1項、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0條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第8條所規定,另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規定:「郵政公用物:指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該郵政公用物雖未明定須否為中華郵政公司本身所有,惟查上開3條文免稅之立法原意,在於中華郵政公司於郵政改制後,仍維持百分之百之國營公司,盈餘應解繳國庫,其負有社會責任及政策性任務,為降低其經營成本,而對於郵遞業務、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等繼續維持免稅(編者註:後二者自9711日起不再免稅),並無擴大其免徵房屋稅或地價稅之範圍。又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及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準此,私人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出租中華郵政公司供作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該公司並非納稅義務人,應無前揭郵政法等3法相關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又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復依本部7717日台財稅第761155822號函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前揭郵政法等3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供遞送郵件業務、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編者註:同前註)。準此,該公司取得之不動產,如係供經營遞送郵件業務、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其契稅得予免徵(編者註:同前註);另所書立之契據如亦係由其持有或持憑辦理物權移轉登記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其取得之不動產是否確供上開業務使用,允宜由稽徵機關實際瞭解並登載備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