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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舞廳向顧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鐘點費節費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14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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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舞廳向顧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鐘點費與節費,依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仍應課徵營業稅,並於給付舞女報酬時依法扣繳所得稅。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舞廳向顧客收取舞女之鐘點費與節費,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之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