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8 0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贈與其子移轉後死亡准予限期回復為該贈與人之繼承人全體所有免予追繳並應列入遺產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4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移轉應否追繳稅賦疑義案。說明:二、被繼承人於87618日死亡,遺產中3筆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並列管,該等農地由繼承人甲、乙2人繼承,持分各12,於列管期間內甲將農地贈與其子丙,乙將農地贈與其子丁。甲繼承之部分,因甲已死亡,無法回復為甲名義,而依本部91102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於限期內回復所有權免被追繳稅賦之權利,不應因甲死亡而喪失,故適用上開部令時,准逕回復為甲之繼承人所有,並將該農地列入甲之遺產總額,其符合免稅者准予免稅並列管。又甲之繼承人如為多數時,原則上應回復為繼承人全體所有,惟繼承人間如出具協議書,同意回復登記在一繼承人名下時,可予照准。本件丙為甲之繼承人且現為農地所有人,如繼承人為多數且協議該農地回復為丙所有時,准免再辦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