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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8: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妻未向法院登記廢棄特有財產仍不得併入夫之遺產總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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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函詢內政部意見,據復略以:「本案土地係於日據時期以妻陳卓○○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應屬其特有財產,被繼承人陳××雖於死亡前(民國70年)曾以書面與陳卓○○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載明陳卓○○婚後所得財產不再主張為特有財產,惟未依規定向管轄法院辦理登記,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所謂第三人,不以自然人為限,本件臺北縣○○地政事務所以陳卓○○於民國29年間以自己名義取得之不動產為其特有財產為理由,而駁回陳××君等之申請,於法尚無不合,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2101日法7212110號函同意在案」,則前述陳卓○○之特有財產即不得併入陳××之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