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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申辦中6獎兌換商品業務之條件手續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4505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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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便利消費者領獎,有關營業人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不再限於各該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並重新規定營業人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之條件、申請手續及注意事項如說明。說明:二、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一)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之門市部達2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二)最近3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三)對收受顧客以中6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三、營業人申請辦理前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一)總機構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影本。(二)載明總、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稅籍編號、電話號碼及所屬主管稽徵機關之明細表。(三)總、分支機構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四)對收受顧客以中6獎發票兌換商品所訂定之內部稽核制度。四、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辦理上項業務,應同時檢附該營業人總分支機構明細表副知本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營業人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及台灣省合作金庫(編者註:目前改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在收受顧客中6獎發票時,應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獎要件,請發票中獎人於發票背面之領獎收據上填具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簽章等資料,並應確實核對中獎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是否相符。營業人之代表領獎人於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應於發票背面其他位置加蓋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表明其所屬營業人及總分支機構名稱。六、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之營業人,收受之統一發票,如係經偽造、變造,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未依規定登載兌換人資料或所載不實,或收受不符合規定之發票據以領獎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者,均應負責繳回所領取之獎金。七、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後,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重大逃漏稅紀錄,收受偽造、變造發票,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等不法情事者,稽徵機關得隨時停止其辦理代客兌獎之業務,並應依本部80/06/26台財稅第801249493號函有關冒(詐)領獎金刑責及科處罰鍰之規定辦理,並將實際偽、變造人或涉案人移送偵辦。八、經核准辦理之營業人應彙整代客兌獎之統一發票後向台灣省合作金庫及所屬支庫(編者註:目前改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發獎金)兌領獎金。九、營業人未經核准而擅自辦理是項業務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將其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予以列管,直至該營業人經核准或停辦是項業務為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