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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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稱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發票者係指觸犯第52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33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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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項停止營業之標準所稱「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1
年內經查獲
3
次者」,係指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
1
年內經查獲
3
次者而言。說明:二、至於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而觸犯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應否處以停業處分,應依上開要點第四點(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