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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補繳稅款後始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者准予辦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0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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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營業人如尚有累積留抵稅額足以抵繳應補徵營業稅額,但其於補稅確定前先行就該應補徵營業稅額自行繳納者,嗣後如其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並退還上述自行補繳之營業稅款,准予核實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