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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得繼承及行使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列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068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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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納入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之婚後財產較生存配偶少,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得繼承該請求權並列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說明:二、檢附法務部98年2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80006014號函影本。

附件:法務部98年2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80006014號函
主旨:有關繼承人得否繼承並行使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疑義乙案。說明:二、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查其立法理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3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爰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