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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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前為擔保他人借款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其財產課徵遺產稅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74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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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生前以土地提供他人作為借款抵押設定,於其生前已經法院執行拍賣,惟至死亡後始經拍定,該土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再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同時,上述土地於拍賣償債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該債務人(借款人)已取得求償權,應將該求償權額連同拍賣償債後,如有剩餘時之餘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