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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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徵收之工程受益費不得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93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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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行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不得適用本部73台財稅第53317號函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說明:二、本部73台財稅第53317號函規定,係指於被繼承人生前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已開徵尚未繳納,或於其死亡後開徵,應准予扣除而言。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行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乃係對繼承人之財產,因工程受益而徵收之費用,此類工程受益費間或有以被繼承人名義徵收者肇因於未辦繼承登記之故,實與被繼承人無關,故此類工程受益費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