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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5: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被繼承人生前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死亡後尚未繳納部分准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33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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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無論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徵,其尚未繳納部分,准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