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自新制營業稅施行日(民國75年4月1日)起得適用零稅率,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中新租稅協定第8條第2項規定,按總收益之2%課徵。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報繳,可逕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辦理,無須個案依同法第25條規定向本部報准。說明:二、新加坡政府迄今未曾對我國海運業者在新加坡境內之營業收入課徵營業稅,依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我國政府對新加坡業者應採營業稅稅率為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該國業者原得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課稅,惟依上揭規定核課之稅額為總收益之2.5%,業已超過依中新租稅協定第8條第2項規定之課稅限額2%,爰釋明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