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0 01: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其行政救濟利息因訟未繳已提擔保者得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70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稅應納稅額已繳清,惟案關之行政救濟利息因爭訟中尚未繳納,但已提供擔保,嗣其配偶復於6年內死亡,所遺繼承自被繼承人之財產,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之8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